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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 法》十年期末考试简述题题库----电大国 际私法 2007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作业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 问题?[2007 年 7 月试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 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 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 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 序。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 律依据。[2008 年 1 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 律依据。[2011 年 7 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2 年 7 月试 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 律依据。[2013 年 7 月试题]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 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 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 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 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 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 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 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 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 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 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简述本地法说。[2007 年 7 月试题]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 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 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 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杈利,而不是外 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 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 150 了道 路。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08 年 7 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09 年 1 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2010 年 7 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程序。[2015 年 7 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的程序。[2019 年 1 月试题] 答:承认和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 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1)执行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 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 行条件的,须发执行令,交付执行。 (2)诉讼和登记程序:英美国家采用。所谓诉讼 式程序,也称重新起诉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 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 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经英 美国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 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 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2015 年 7 月试题]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2019 年 1 月试题]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就是指 意思自治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 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 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 法的意思表示。最通行的方式是在合同中列入“法律 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一约定。大多数国 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 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 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 配。 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 把动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 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 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 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 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 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 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 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 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 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莫定了基础。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2 年 1 月 试题] 答:国际上,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 以下几种原则: (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 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 (2)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 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 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 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3)遗产所在地法。 (4)合并制,极个别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 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做法。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14 年 1 月试题]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17 年 1 月试题]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20 年 1 月试题] 答: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 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 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 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 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 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 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 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 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2009 年 7 月试题]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l849 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 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 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 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 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 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 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 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 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 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 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 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 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2007 年 7 月试题]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016 年 7 月试题] 答: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 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 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 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 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 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 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 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2011 年 1 月试题]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2013 年 1 月试题]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地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 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 济活动中心地法律。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 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 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1 年 1 月试 题]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2 年 1 月试 题]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3 年 1 月试 题]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同 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 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 冲突法。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 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2014 年 7 月试题]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2017 年 6 月试题] 答: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 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 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 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 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 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 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简述题题库----电大国际私法2007年7月至20xx年1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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