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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 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分类版)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2020 年 1 月试题] 答:第一,公约于 1980 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 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 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共 101 条。 第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 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 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 2 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 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④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⑤ 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⑥ 电力的买卖。 第三,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适用: ① 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 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 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 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 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 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 1986 年 12 月 11 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 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②我 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 了保留。 论“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2019 年 1 月试题] 答:“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 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 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 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 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第二,“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 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 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 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 律部门或领域。 第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 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 涉外民商事关系。 第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 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 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 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 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 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 以确定。 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2015 年 7 月试 题] 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2017 年 1 月试 题] 答:“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 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 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 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 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 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 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第二,“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 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 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 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 律部门或领域。 第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 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 涉外民商事关系。 第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 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 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 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 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 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 以确定。 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2016 年 7 月试题] 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 1884 年 7 月 7 生效。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 先后加人了该公约。我国于 1985 年 3 月 19 日加人 该公约。《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员多、影响大 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 6 次修订, 产生了 6 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执行的是斯 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 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 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16 年 1 月试题] 答:第一,公约于 1980 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 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 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共 101 条。 第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 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 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 2 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 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④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⑤ 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⑥ 电力的买卖。 第三,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适用: ① 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 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 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 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 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 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 1986 年 12 月 11 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 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②我 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 了保留。 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2014 年 7 月试题] 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 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 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 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 莫里斯 1951 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 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 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 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 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 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 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 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 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 第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 学者杜摩兰于 16 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 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 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 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 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 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 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 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 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 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 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08 年 7 月试题]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09 年 1 月试题]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2015 年 1 月试题]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18 年 1 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 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 民事案件的权限 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 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 则: 第一,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 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 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 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 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 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 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 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 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 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第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 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 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 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 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 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 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第四,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 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 辖权。 第五,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 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 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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