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法院 202__年民法典学习宣 传教育活动总结 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民法典审议通过以来,XX 市 人民法院积极组织一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力保 障民法典正式实施,提高法官干警运用民法典维护人 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 水平。 ——加强内部宣传,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 重大现实意义。召开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署名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 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参加上 级法院部署民法典工作视频会议,及时学习贯彻相关 工作要求。召开院党组会议,研究部署 XX 法院民法 典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会上,宁伟院长强调,人民法 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注重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培 训,提高运用民法典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是职责所在、 使命使然。在加强民法典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宣传工 作中,要做到“三个讲清楚”,即讲清楚实施好民法 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 必然要求;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讲清 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 求。在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力维护民法典权威。 在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中,要更加注重专业术语解读,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组织专题学习,在全院形成学习民法典的浓 厚氛围。民法典共 7 编 1260 条、10 万多字,是我国 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 一部法律。为了学实学透学精这部新时期民法大全, 我院采用短期集训和长期研学相结合的方式,领导干 部带头学,法治课堂专题学,线上线下推送学。一是 动员和组织全院干警参加“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 辅导讲座,将学习人员从民事部类干警扩大到全体法 院干警,扩大学习覆盖面;二是定期召开民一二三庭 庭务会,精研细读民法典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加深 民事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三是集体购买民法典 70 本, 保证全体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人手一本,通过自学持 续开展学习,扫清知识盲区。此外,积极参加丹东中 院举办的民法典知识竞赛,以赛促学,以学促用;在 当前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对民法典精神的 实际应用,旨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提前进入状态, 增强运用本领。 ——增强法治意识,在全地区全社会大力培育法 治信仰。民法典的实施惠及全体中国人民,想要最大 限度地发挥民法典的积极作用,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群 众对民法典的自觉遵守、正确使用和坚决维护。因此, 我院在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过程中十分注重社会宣传, 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 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养成自觉守法 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 意识和能力。一方面,积极利用自媒体开展宣传,在 XX 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自媒体 上发布普法信息和宣传文章,释放法院官方声音,将 民法典送到群众身边去。另一方面,开展普法进万家 活动,利用进企调研、走访慰问、窗口服务、受理案 件等契机,主动宣传民法典知识,扩大宣传覆盖面与 受众。 XX 法院将持续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用实际行动营造学法守法氛围,保障民法典顺利实施。 文 章来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 年 5 月 28 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以原有 9 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 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 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 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 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 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 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 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 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 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 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 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 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 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 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 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 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 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 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 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 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 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 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 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 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 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 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 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 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 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 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 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 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 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 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傲的。因为垂范后世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没有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甚至没有人格权的概念,以后的 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 1930 年代的民法 典也没有独立成编。本次民法典编纂特地将人格权独 立成编,并规定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特定人格要素 的许可使用),扩大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甚至还为个 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的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不可谓不 先进。但是,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其主 体资格密不可分,独立成编后脱离总则中的主体制度, 并被放置于财产权之后,就出现了矮化人格、抬举财 产的问题。民法典保护人,也保护人的财产,但需要 教育人们:人格重于财产,想拥有财产,必须首先是 一个人格独立的人,而不能为了财产出卖人格,不能 容忍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的拜物主义或物文主义思想, 将人格庸俗化、物质化。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握紧 民法之剑,追求财富,捍卫财产! 第四,农地三权分置入典。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 家庭承包的实现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为此,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前述制度的法律化和物权化。 2014 年和 2018 年,国家又先后提出了三权分置政策, 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 但土地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一直悬而未决。本 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了土地经 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 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为农地 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否则, 非集体成员的经营主体将无法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稳 定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 法上只能属于集体农户。但略微遗憾的是,土地经营 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被专章规定,而只 是被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似乎诉说着土地经 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卑微。但事实上,没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一样可以产生并茁壮成 长,如四荒地经营权。这不可谓一大遗憾。另外,民 法典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进 而没有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单独所有还是 集体共有的问题,相关争议将持续存在并困扰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完善。 第五,新增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为 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也是一大亮点。对此,立法草 案说明这样阐述其立法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 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 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 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 生活居住需要。从此立法目的看,国家的初衷是想让 有房的人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从而缓解国家的 住房保障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有房的人凭什么免 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并容忍其权利的物权化?基 于道义还是亲属关系?前者过于苛刻,后者又显得多 余。比如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住房,这些都属于法定扶养义 务,婚姻家庭编应该可以解决的,有必要由物权编单 独规定居住权吗?更何况,物权编还要求双方签订合 同,并进行物权登记,这多少有点强人所难,而且居 住权人也未必好意思吧?总之,实施情况如何,静待 来日吧!当然,物权编对免费取得居住权还有一个但 书作例外性规定,这或许可以促使居住权的市场化, 比如房屋租赁以及合作建房的物权性制度安排。 第六,环境权问题。环境法学者提出了一个环境 权的问题,希望借助民事权利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搭建 环境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以支撑环境法独立。民法 之中也确实好像存在类似的制度,比如相邻关系之中 就有关于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之中也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但需 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有拘束力, 日月风光以及不可量物只不过是其引发民事侵权赔偿 关系的媒介,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或者说,在实 际被侵害人及其损失出现以前,即使存在违法破坏环 境的行为,那也只能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予以处 置。但 2017 年民法总则出台以来,民法典草案就多 出了一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而物权编、合同编也出 现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更有甚者,侵权责任编还将 环境污染责任扩充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授 权公益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直接以生态环境损害为由 请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种 侵权赔偿关系还是民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吗?这些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生态环 境享有民事权利吗?进而,环境法学者所谓的环境权 真的能够成立吗?如果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那么,民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都要重新界定了,传统 民法理论也有被颠覆的可能。这可谓我国民法典面临 的世纪难题。 第七,债法体系变革。传统民事财产法包括物权 法和债权法,债权法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 法、无因管理法等部分。但民法通则以来,中国民法 学和民法体系就将侵权法割裂出来,在通则中独立成 章,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脱离债法体系,不仅 如此,民法典还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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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fangWenku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北方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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