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 估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 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 评估。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 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 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 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 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 在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 施。 第六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 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撰 写的学习体会、研修报告、调研报告质量等; (三)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主要是干部的理想 信念、宗旨意识、思想观点、道德品质、责任意识、担当 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干部运用马克思 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 第七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成果评审等 方式。 (一)过程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健 全考勤考纪等过程考核相关制度,对学员的出勤、守纪、 学风、作风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成果评审由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主 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要健全成果评审办法,对学员提交的学 习成果形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 1 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的考核还应当采取学 员自评、学员互评、党支部鉴定等方式。 (一)学员自评由学员总结个人培训收获和体会,分 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员互评由每名学员按一定比例推选综合表现 突出的学员,汇总分析的互评结果作为学员考核的参考; (三)党支部鉴定由培训班次临时党支部就每名学员 表现情况、特点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集体研究,作出书 面评价。 考核结果由培训机构汇总记入培训鉴定表。 第九条 1 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干部管理部门应当 与学员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参与重要教学环节,注重 在培训中考察了解干部。 主办单位应当选派跟班联络员。跟班联络员全程跟班 学习,职责包括参与班级管理,开展督学促学,考察了解 干部。 第十条 干部在线学习的考核由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 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干部在线学习学风和学时完成情况。依 托在线学习平台,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对干部学习情况 等数据进行分析,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干部所在单位应当 定期开展督学促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 干部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 单位实施。 境外培训实行团长负责制。主办单位研究确定境外培 训团长,由团长负责考勤考纪考学,对学员表现情况作出 书面评价。主办单位要对团组和个人总结报告进行评审, 形成考核结果,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境外培训 学习成果反馈干部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办单位研究,情节 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 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 (二)未完成脱产培训、境外培训规定的教育培训任 务; (三)未完成干部在线学习任务,或存在代学代考行 为;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 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 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 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 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 主办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和学习成果等材料,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 第三章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情况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调训任务完成情况、在线学习 完成情况、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条例》其他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采取自评和组织检查等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自评,形成书面材 料,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资 料、组织填写测评表等方式,开展组织检查,形成检查结 果。每年对各地区进行检查,按 20%的比例对其他单位进行 抽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评和组织检查 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 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 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 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 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以及根据培训项目情况设置的 其他内容。 (一)培训设计,包括培训需求适配度、课程设计科 学性、师资选配合理性 3 个评估指标; (二)培训实施,包括教学内容满意度、教学方法有 效性、教学组织有序性 3 个评估指标; (三)培训管理,包括学风情况、后勤保障 2 个评估指 标; (四)培训效果,包括对实际工作的帮助、对能力素 养的提高 2 个评估指标。 第二十二条 培训项目评估采取填写项目评估表、召开 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 项目评估表包括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和开放式征求意 见栏目。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设置总体满意度和单项评估 指标满意度,均设“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 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培训项目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承办方或培训 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承办方或培训机构承 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作为培训机构推动教学改革、提 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指引。 培训项目承办方或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评估结果,提交 培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总体情况、主要特点、 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方案等。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 改进培训工作。 培训项目总体满意度或单项评估指标满意度连续两次 没有明显改善的,项目委托方应当根据问题原因,暂停该 培训项目或调整承办该项目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定期对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组织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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