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A200000(阳光财税) 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 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 (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 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 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 第 17 行。 其中: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 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 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 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4 行。 其中: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 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 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 第 26 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 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 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 1 行至第 26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 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 至第 24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6 行。 2.第 27 行至第 33 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 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 1 行至第 26 行基础上,填报第 28 行至第 31 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 报本表第 30 行、第 32 行、第 33 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 参与计算。 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 参与计算。 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 致。 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 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 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 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 表》(附表 1)填报。 6.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4〕75 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 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填报。 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 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9 行=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 9.第 10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 25%。 1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9 行×10 行,且 11 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 支机构 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 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 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填报。 12.第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 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 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 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 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5 行“累计金额”列=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 15 行≤0 时,填 0; “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 16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 额。 16.第 17 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 次计算填报。第 17 行“累计金额”列=15 行-16 行,且第 17 行≤0 时, 填 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 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 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4。 3.第 21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 4.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 填报。22 行=20 行×21 行。 5.第 2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 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填 报。 6.第 24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24 行=第 22-23 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 26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 28 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 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 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 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 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 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 机构: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 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 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 29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 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 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 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 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 机构:第 26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 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 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 30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 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 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 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 企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 机构:第 26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 缴比例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 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 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 31 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 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 32 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确定的该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33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 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 33 行=30 行×3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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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fangWenku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北方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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