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 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 冲击,减轻疫情给**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融资支持 (一)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 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 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积极争取省 新增信用专项贷款,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医药产品和医疗 器械制造及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 农业等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确实存在困难 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 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为疫情防控和群众基本生活 提供必需产品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调贷 款利率,提供专项应急贷款贴息,确保 2022 年企业融资成 本不高于 2021 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 企业,2022 年 2—6 月份新增的企业贷款不低于 50 万元的, 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 30%补贴,贴息补贴期限为 2022 年 2—6 月份,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并积极 争取省财政配套贴息支持。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 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财金〔2022〕3 号)精神,加大对企业的融资 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通过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的企业,担保手续费率降低至每笔 1%。(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 农村局) (三)实施融资及信用担保代偿的补偿。鼓励担保公 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中小企业开辟绿色 通道。在政策性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中增加权益性资产比 例。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因 2022 年 2 月至 6 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 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 2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 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 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支持其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 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 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经人社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 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 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医保局) (六)加大用工招聘支持。在疫情期间,对各类具有 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推荐介绍各类劳动者就业 的(双方签订招工服务协议),按照实际就业人数(以用 工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造册的凭证为依据)给予每人 100 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企业招聘员工高峰时期,积极搭建 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好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企业招 用工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 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七)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 中小企业,免收 2022 年 2—3 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2022 年 4 —6 月份房租。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 业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 2022 年 2—3 月份租金全 额补助、4—6 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 器、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企 业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对于在 2022 年 2—6 月期间,租赁企 业减免租金共计 100 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 30% 以上的,或减免租金共计 50 万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 金 50%以上的,由属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 金总额 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并优先 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工业和 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 委会〕 (八)减免企业税费。中小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 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14 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2022 年 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 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 业等行业中小企业,鼓励其在疫情期间对经营场所进行升 级改造,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 停征 2022 年 2—6 月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奖励中小企业 2022 年 2—3 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20%,奖励 2022 年 4—6 月上述 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 1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 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委) (九)加大旅游企业支持力度。允许旅行社企业申请 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 80%。免收旅游 经营企业 2022 年 2—3 月水资源费、经营权费用、门票资源 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市税务 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 申报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内免征 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 3 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保障复产复工 (十一)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供给。搭建应急物资 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落实防疫医用物资政府调 配申购渠道,积极保障各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所需的防疫 物资。企业研发、生产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 设备、防护设备等产品的,给予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 10%的 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 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 设备投资部分,给予 15%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财政补贴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于新建疫情防控物资投产企业,对其 设备投资部分给予 20%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财政补贴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我市具备无尘生产车间的企业改建生 产线,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量。(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加大科技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 厅 2022 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 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 30%的配套支持,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激励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于 2022 年第一 季度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在库“四上” 企业,给予增量部分 1%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对于 2022 年一季度新投产竣工入库的“四上”企业, 给予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1%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 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 2022 年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元(以财务支出凭证为准)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 额 0.5%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 2022 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 15%的企业,按高出去年 同期部分的 20%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市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对重点企业、 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各级各部 门要强化国家、省各项疫情防控政策执行力度,全力打好 疫情防控阻击战。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 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本文中提到的 “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省出 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解释。
202x年某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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