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2021 年 6 月 1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安全生产法》于 9 月 1 日起施行。 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 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具体地 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 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 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 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 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 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 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 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 告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 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 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 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亮点四: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 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 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 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 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 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 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 后 7 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 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 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亮点五、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 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 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 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 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亮点六: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 改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新《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 管理。二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 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 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亮点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 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的。 说到可燃气体安全问题,近期发生在湖北十堰的燃气爆 炸事故,造成 25 人死亡、138 人受伤,事故原因还在调查 中。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相关行业经营者应依法安 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亮点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表现在: 一、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 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二、罚款的金额更高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 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 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 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 1 个亿。 三、惩戒力度更大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 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 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 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 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 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 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 之有效做法。 亮点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 内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 大的事故背后必有 29 件轻度的事故,还有 300 件潜在的隐 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 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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