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普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一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播报文章 2021 年 6 月 1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安全生产法》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把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党委、政府及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和惩戒力度。 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法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 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三条就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修改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关 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 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 “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 产责任。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 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  2.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除了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 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 3.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 好安全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文(原第九条,现为第十条),主要的 变化有:一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 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由 县级以上政府参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 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 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四 是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第十七 条),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压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这 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旨在调动生产经营 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 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2.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 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 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这次修改补充增加了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 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增加了高危行业的 强制保险制度  国家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 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 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 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 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 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样虽 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但从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 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角度,还是值得的,也是一 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同的是,《安全生产法》没有赋予 社会公益组织有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规定人 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因此,有权提 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安全 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事故隐患,也可以是重大事故 存在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也就是说, 只要存在事故隐患,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 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 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 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   扩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法》 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下列行为”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等。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增加按日计罚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此次修改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意在进一步加大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但该制 度如何落地实施,尚待配套的规定出台。  2.罚款金额上 限提高(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对各 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普遍增加了金额,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 金额可能高达 1 个亿。  3.惩戒力度更大(第九十二条) 。一方面罚款的金额由原来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增 加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 事相关工作,甚至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增加了事故 整改的评估制度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是新增加的,具体 内容是:“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 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 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实行评估制度是为了监督整改效果,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 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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