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01 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 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具体 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 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 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 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 责。 02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 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 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 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03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 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 平。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及报告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 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 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04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 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 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 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 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05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新《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 施工管理。二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 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 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 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06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 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 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 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 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 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 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 07 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 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的。 说到可燃气体安全问题,近期发生在湖北十堰的燃气 爆炸事故,造成 25 人死亡、138 人受伤,事故原因还在调 查中。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相关行业经营者应依法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08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表现在: 一、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 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二、罚款的金额更高 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 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 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 款数额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以罚款,最高可至 1 个亿。 三、惩戒力度更大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第三方机 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 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 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09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 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 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 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 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10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 估内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 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 29 件轻度的事故,还有 300 件潜在的 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 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docx文档 202x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实用文档 > 工作范文 > 其它 > 文档预览
18 页 0 下载 9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202x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第 1 页 202x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第 2 页 202x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第 3 页 202x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第 4 页 202x年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13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海锋 62023-03-14 06:03:12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BeifangWenku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北方文库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