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 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员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 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 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 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 中,有时因为查不到“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后,仍不 采取整改措施”的证据,使一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单位的 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都是涉及违反 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主 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 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 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 违章作业的自然人。后者更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 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要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 的单位应立即整改使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 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 大量资金,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没有规定判处罚 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 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 相关规定。总之刑法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一些恶意的 单位只考虑到自己的收益而将劳动者的生命放在末位,在 此前提下出现的事故都应该由单位的负责人来承担形式的 处罚后果以弥补对劳动者的侵害。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   (—)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 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 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 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 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 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 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 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 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 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员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安 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 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 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 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规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定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的,需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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