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12 篇 第 1 篇: 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一、保密工作的意义   (一)保密工作的概念   “保密”是国家、政党和社会乃至个人共有的一   种社会现象,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   社会的进化、变革而发展,为本阶级、本国家的政治、   经济利益服务的。“保密工作”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   现的保密,是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所采取的一切必   要手段和措施。我们通常所说的秘密就是指国家秘密,   通常所说的保密工作就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工作。   (还有两类“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此讲   座不专门讲述,只作个简要介绍。工作秘密是指各级   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   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   项工作。   (三)保密工作的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领导就是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密   工作。归口管理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级各部门在各   自业务管辖职权范围内,根据业务管理关系主管和指   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分级负责就是无论纵向还是横   向都是条块结合、一级管理一级。   2、内外有别的原则   是指党内党外有别,机关单位内外有别,境内境   外有别,国内国外有别。而境内境外有别和国内国外   有别是重点,必须严格区分、区别对待。   3、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   主要是解决保密与方便工作的矛盾,必须兼顾两   方面需要,前提是坚持国家利益第一,坚持利大于弊。   4、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   这条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外提供资料。合理就是从   国家大局出发、非提供不可,合法是指合乎保密法律   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度是指要掌握时机与火候、分阶   段逐步提供。   5、协调配合的原则   保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   方面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保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198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   是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所制定,经国务院批   准,于 1990 年 5 月 25 日颁布施行)。   (一)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1、国家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2、国家秘密的划分范围   一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     七是其它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   家秘   密事项;   八是符合国家秘密要求的政党的秘密事项。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   入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是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是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是 影响国家级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是妨害国家重要 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是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   效;   七是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是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3、国家秘密的等级(密级)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 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   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定密)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应当在 l0 日之内及时确定密级,要注意必须一事一   定。定密的依据是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 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 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划分   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下发   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绝密,不超过 30 年   机密,不超过 20 年   秘密,不超过 10 年   保密期限在 1 年以内的以月计算。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与解密   密级的变更通常称为“降密"和“升密",解密是   指原定保密期限未到而需提前解密的(保密期满则自   第 5 页共 12 页   行解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与解密,由确定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上级 机关予以变更和解密。   7、国家秘密的标志   按规定,书面形式的密件,标识为“★",“★"前标密 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 10 年",也有不用 “★”而直接标密级的,如“秘密”,如果一种密件超过 2 份以上的,还应当给予编号。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工作   1、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   ①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秘密事项;不   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 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④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 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 动。   ⑥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   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⑦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 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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